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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太原商标注册公司来告诉您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1957天前 | 27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太原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一讲,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适用要件、如何判定驰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6、申请人应提供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商标使用商品/服务已在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经营。
  7、上述证据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证据材料;
  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8、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对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不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申请人已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上确实享有较高声誉,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可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材料可以作为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
  9、 用以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据材料,按照商业惯例,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10、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已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可以予以认可。
  五、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判定
  1、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
  2、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前提。
太原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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